律师观点:“消极比赛”与“假球”不同 后者构成犯罪将受到刑罚

4月17日,中国篮球协会作出对上海男篮、江苏男篮两队的处罚决定。中国篮协纪律与道德委员会确认,两队在CBA季后赛12进8第二场和第三场存在消极比赛的情况,对两支球队、主教练、总经理开出重磅罚单。

“消极比赛”与大众熟知的“假球”(人为操纵比赛)有何不同?如果认定存在“假球”行为,相关方还会受到怎样的处罚?对于此次处罚涉及的焦点和后续问题,新京报记者采访了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影音版权与体育娱乐团队主任成焘,请他就多个问题答疑解惑。

新京报:中国篮协认定上海、江苏两队“存在消极比赛的情况”,并对队伍、主教练、总经理做出重罚。职业联赛中的“消极比赛”认定怎么取证,一般会如何认定?

成焘:“消极比赛”的认定存在一定专业性和复杂性,并非通过比赛直观感受就能简单认定。“消极比赛”要具备必要条件后才能认定,首先,需要专门的机构介入认定,即中国篮球协会纪律与道德委员会作为行业性职能机构进行认定,而非其他主体能够取代;其次,通过篮球技战术层面对比赛中存在的非正常行为进行消极性评价,即确定属于偶然事件、超出能力范围还是人为故意;最后,需要对消极比赛原因及关联度进行分析,即认定可能的消极原因与消极行为的合理关联,如避开特定对手、消除或减轻球员的处罚影响、对裁判员或对手不满等。

新京报:“消极比赛”与大众熟知的“假球”,二者有何区别?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

成焘:“假球”在篮球行业规则中应属“虚假比赛”,即为了一方或多方利益(如经济利益、体育成绩或政绩等),通过收买或胁迫体育赛事参与人(包括但不限于行业主管人员、裁判员、投资人、管理人和运动员等)提前串通、操纵比赛,从而实现非法目的(通常为赌博)。

所以“假球”跟“消极比赛”存在明显区别,主要集中在是否基于非球队方利益(“消极比赛”通常基于球队方利益)、是否存在收买胁迫及串通、是否存在非法目的等方面。但两者之间也有部分联系,比如“假球”中也会出现“消极比赛”的表象。

新京报:“假球”需要哪些相关部门来界定?

成焘:“假球”可以由中国篮球协会纪律与道德委员会进行界定,但“假球”通常存在收买行为,依法应被认定为受贿罪或商业受贿罪,中国篮协可以移送侦查机关,根据参与人身份的不同,分别由监察委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新京报:“假球”的界定又有哪些难度?相关部门需要调查哪些细节?

成焘:“假球”界定的关键即是否存在收买胁迫及串通行为,而收买胁迫行为通常具有隐秘性,导致“假球”界定存在困难。根据已发生的“假球”案例,侦查机关的调查范围主要是参与人(包括行贿人、受贿人、中间人等)与知情人,侦查的重点集中在金融机构交易流水、平台交易流水、动产及不动产交易记录、当事人供述和证人证言、交流记录、部分书证等。

新京报:如果相关部门最终认定两队打“假球”,会根据哪些方面的法律法规做出处罚?最严厉的处罚会到何种程度?

成焘:如果“假球”未被司法机关认定犯罪,中国篮球协会根据《中国篮球协会纪律准则和处罚规定》可以做出取消成绩名次与注册参赛资格、处以罚金、核减赛事经费、赔偿损失等行业处罚。如果“假球”被司法机关认定构成犯罪,参与人将依法受到刑事处罚,受贿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最高可能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受贿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的,最高可能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此外,中国篮球协会对参与人可以做出撤销技术等级、收回奖项、终身禁赛、列入黑名单等行业处罚。

新京报:如果最终认定“假球”,那么CBA球员以及主管单位是否会受到波及?

成焘:如果CBA球员以及相关主体直接参与“假球”并被认定,将承担刑事责任与行业处罚,但目前没有对上述主体参与“假球”的相关认定。

新京报:2022年,广东省纪委监委曾通报省运会的“假球”事件,类似案例的处罚和问责结果是否可以作为参考?

成焘:中国足球协会认定该事件为操控比赛、严重违背体育道德,已经属于“假球”范畴,并对广州市足协、清远市足球代表队和恒大足球学校、足协官员和教练员做出行业处罚;此外,广东省纪委监委对16名体育局、足管中心党员领导干部做出纪律处罚。

目前,中国篮球协会对上海与江苏两家俱乐部以及其主教练和总经理做出了行业处罚,是否需要扩大或进一步处罚,要根据中国篮球协会的后续调查情况。如果纪委监委认为各级体育局存在管理失职等问题,也存在对责任人进行纪律处罚的可能,但上海与江苏的“消极比赛”与广东省运会的“假球”比赛也存在赛事组织方不同,广东省运会的组织方是广东省政府体育主管体育机构的省体育局,应接受纪委监委的监督与处罚,而CBA的实际组织方与前者不同,纪委监委的监督与处罚也会存在一定不同。